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八八府人二字第 100348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 0920140443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 09401305710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 09601749410號函修正發布第 5、6、8、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 0970138019 號函修正發布第 3、4、5、7、8、10 點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府人訓字第1010243298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七點
7.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府人訓字第1020232988號函修正「花蓮縣政府獎勵績優人員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8.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府人訓字第1060232793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規定
9.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府人訓字第1090097105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規定
10.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府人訓字第1120253506號函修正發布,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