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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花蓮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200158120號
法規體系: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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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101041720  號
  令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200158120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花蓮縣醫療
  機構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