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交字第 092050005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交字第 094050024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府警交字第1010020498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4.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府警交字第1010070925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5.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府警交字第1020065279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6.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府警交字第1060035355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二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