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 09400586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
3.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府原地字第1020008288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府原地字第1110064868A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府原地字第1110064868A號函修正發布「花蓮縣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檢附花蓮縣政府111年4月6日府原地字第1110064868A號令勘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