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花蓮縣政府府民自字第 0950179197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溯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第 3、4、6 點條文
3.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府民自字第1010051884A號函修正第10點及第13點規定
4.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府民自字第1030038505B號函頒包裹修正部分行政規則第3點及第13點規定
5.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府民自字第1090178518號函修正發布「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作業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並修正名稱為「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