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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視字第1010176436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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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花蓮縣政府府文視字第 0960580036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文視字第 098010058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府文視字第1000186795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府文視字第1010176436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府文視字第1020170629B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