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府行法字第09600411660號函發布
2.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601195080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府行法字第0970105203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A號包裹令頒修正部分行政規則
5.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府行法字第0990113402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府行法字第1090175014號函修正發布「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行政罰、規費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案件行政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並修正名稱為「花蓮縣政府行政罰鍰、規費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案件行政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7.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府行法字第1100259493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九點及第十九點附件五、第二十點附件六規定,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府行法字第1110216976號函修正發布第第十九點附件五,自即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