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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申請籌設及變更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觀企字第 1110044551A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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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觀企字第 09600508180 號書函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第 3、9 點條文
3.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府觀企字第1110044551A號令修正發布「花蓮縣政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及變更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名稱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申請籌設及變更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