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 09600585740號書函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第 2~4、6、8~10、12 點條文
3.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府人訓字第0990117824號書函修正,並追溯自99年2月10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府人訓字第1020112004號書函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5.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府人訓字第1030034766號書函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6.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府人訓字第1060058183號書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府人訓字第1070075981號書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規定,並自107年5月1日期實施
8.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府人訓字第1110013073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並自111年1月1日期實施
9.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府人訓字第111016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十點規定,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