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花蓮縣政府府社助字第 09701606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2.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府社工字第1030195807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府社助字第1050133161號書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府社助字第1060139396號書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府社助字第1100126482A號令修正發布「花蓮縣政府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聘僱管理及考核要點」,並修正名稱為「花蓮縣政府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服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6.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府社助字第1100249882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府社助字第1120222046號函修正發布,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