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花蓮縣政府府稅土字第09805200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府稅土字第1000110692A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3.依本條例98年版第二條規定,課徵年限4年期滿當然廢止
4.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府稅土字第1010194189B號令制定公布
5.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府稅土字第1050121509B號令制定公布
6.依本條例98年版第二條規定,課徵年限4年期滿當然廢止
7.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府行法字第1090145333B號令制定公布
8.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府稅土字第11100218077A號公告,施行至110年7月31日期滿當然廢止
9.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府行法字第1120010832A號令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