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府環綜字第1060017108號函訂定發布,原105年訂定「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推行環境友善行為實施要點」停止適用。
2.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府環綜字第1070024070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府環綜字第1080021406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府環綜字第1090017992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府環綜字第1100019407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府環綜字第1110058110號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府環綜字第1120114433B號公告修正發布「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推行環境友善行為實施要點」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推行綠色辦公實施要點」及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