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花警保民字第10200006188號函發布
2.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花警保民字第1020188490號函修正發布,且花蓮縣警察局102年2月4日花警保民字第1020006188號函頒「花蓮縣警察局受理各協勤民力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同時停止適用。
3.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花警保民字第1030204161號函修正發布,且花蓮縣警察局102年10月11日花警保民字第1020188490號函頒「花蓮縣警察局受理各協勤民力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同時停止適用。
4.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花警保安字第1100061205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