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花蓮縣政府府財酒字第 095003479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
3.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府財酒字第09500347940號函發布修正「花蓮縣政府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花蓮縣政府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要點」併同時停止適用。
4.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府財酒字第0990051378號函訂定發布
5.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府財酒字第1060111949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