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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縣各地所)辦理預約服務有
一致之作業方式,以擴大便民服務,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為本縣各地所轄區內不動產;適用案件以下列為限:
(一)購買土地界標。
(二)測量原案複印。
(三)登記原案複印。
(四)補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五)地政規費退還。(含跨所審查之案件)
(六)信託專簿複印。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八)第一、二類人工登記簿謄本。
(九)第一、二類地籍登記謄本(跨所受理)。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向本縣各地所申請預約服務,應依各申請項目之規
定檢具應備證件,以網路(電子郵件)、電話或傳真方式提出預約
申請,除電話申請外,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於收件後以簡訊或電話
向申請人確認收件;另申請項目無須檢具應備證件者,得以電話提
出申請。
四、本縣各地所受理預約服務申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各申請項目作業流程辦理(附件一)。
(二)本縣各地所以電話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攜帶應備證件正本及印章
,至所核對身分及用印(簽名亦可)後,繳納規費並領件。
五、預約申請不受理原則:
(一)經電話通知領件後,七日內未辦理者,列冊(附件二)管制,嗣
後不受理其預約申請。
(二)未留連絡電話或無法聯繫申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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