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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資訊安全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5.01.11
發文字號: 府觀資字第105000307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花蓮縣政府資訊安全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資訊安全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為強化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資訊安全體系,落實本府業務
        持續營運之理念,特設蓮縣政府資訊安全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資訊安全方針、目標與策略研議、協調與推動事項。
     (二)本府資訊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研議及審查事項。
     (三)本府資訊安全稽核結果審查及改善情形追蹤事項。
     (四)本府資訊安全相關制度、文件及規範審核事項。
     (五)本府資訊安全觀念推廣及宣導事項。
     (六)其他資訊安全推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觀光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副主管兼任之。
     (二)本委員會得視需要聘請學者專家三至五名擔任委員。
     (三)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觀光處資訊科科長兼任,綜理會
                 務。本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本府人事處、政風處及行政暨
                 研考處派員組成,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四、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