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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5.04.15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5006943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花蓮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花蓮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9條規定,特
        設花蓮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經立案之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互推後之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
        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
        家學者至少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並置
        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社會處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
        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
        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
        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得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考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
        員兼任及應邀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