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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
務,特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設置花
蓮縣道路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並訂定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成立後,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縣各鄉(鎮、
市)公所準用本辦法設立道路基金,以推動道路挖補及修
復業務。
第 三 條 本基金由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分別投資成
立,基金來源由道路相關經費支應。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各類
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
人(手)孔蓋調整(降)等改善工程費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收入。
五、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六、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或各鄉(鎮、
市)公所需繳交本府之工程配合款。
七、市區道路條例規定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由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所在行庫設立花
蓮縣(○○鄉、鎮、市)道路基金專戶存儲,並得視資
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帳戶。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運用,需擬定工程執行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實
施,其運用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辦理道路挖補修復所需設備費及業務費。
四、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五、道路、標誌、標線繪製、手孔蓋升降等改善工程。
六、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七、道路及橋梁之調查及檢測補強改善工作。
八、本縣管線挖掘資訊便民服務系統所需之管理維護費。
九、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十、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第 六 條 本基金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資金,應直接撥入本基金專
戶收帳;依第五條規定支出之款項,依年度預算程序撥用。
第 七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
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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