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遺址文化資
產,協助分攤私有土地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前考古試掘評
估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考古試掘評估,指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前,邀請
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開發計畫範圍內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與研提
減輕對策之工作。
三、本要點協助經費分攤對象為於私有土地申請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
為之開發人。
前項申請分攤經費之開發人以自然人為限,且其開發行為以個人或
家戶使用目的為限。
四、本要點協助經費分攤項目為經本府核定應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
為前進行之考古試掘評估計畫。開發人得委託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
稱本局)辦理考古試掘評估計畫。執行經費由本局分攤計畫主持人費
、現場發掘工具與耗材、出土遺物整理研析與報告撰寫等費用;開
發人分攤考古發掘總工資(含現場紀錄人員與發掘人員薪資)。
五、開發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套繪圖、開發
計畫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與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以公文向本
局提出經費分攤之申請。
六、經本局審查合格,開發人應於接獲通知考古發掘預定開工日五日前
,以支票或現金向本局預估經費,俟現場發掘工作結束後依實際情
形結算工資,如有餘絀,再行通知開發人退還或補足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