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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5.05.30 |
發文字號: |
府環廢字第105009921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要點」。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要點 |
內容: |
一、法令依據
為落實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處理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
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或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特訂定本要點,並報請花
蓮縣政府核准後辦理。
二、適用轄區:本縣各鄉鎮市。
三、適用之一般廢棄物種類:
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如廢木材、廢磚、瓦、陶、瓷等,一
般家戶廢棄物之認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由各鄉鎮市公所為之。
四、清除方式
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交由各鄉鎮市公所清除。
五、處理方式
(一)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
D-0599)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二)由各鄉鎮市公所掩埋場處理,進場應符合「公有廢棄物掩埋
場管理規範」等規定。
六、清除處理流程
(一)清除流程
1、家戶申請清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並向
各鄉鎮市公所申請,並經各公所判斷符合規定且數量可負
荷者,依公所指定方式排出。
2、各公所得依「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比照巨
大廢棄物收費標準徵收清除處理費。
(二)處理流程:
1、清除後裝潢修繕廢棄物由各鄉鎮市公所掩埋場處理。
2、清除後裝潢修繕廢棄物無法掩埋方式處理者,則以委託民
間處理機構方式辦理。
七、處理程序
(一)委託處理機構:
1、受委託處理裝潢修繕廢棄物之處理機構,其處理方式須符
合其處理許可所核定之程序,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規定,申報營運紀錄,俾利備查。另於處理完畢後,開立
妥善處理證明文件供各公所備查。
2、請各公所每季(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以傳真方式回
傳處理機構提供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供本局備查。
(二)掩埋場處理:受委託之公有掩埋場應依「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
理規範」等規定辦理,進場紀錄(磅單)請妥善保存,俾利本局
抽查。
八、應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係針對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其他事業單位、
裝潢修繕工程承包商、土木包工業、興建或拆除營造業等均
不適用。
(二)裝潢修繕廢棄物嚴禁混雜生活垃圾、公告應回收物及有害廢
棄物(如石棉瓦),具危險性物品應先行處理(如廢木材應拔除
釘子)避免清潔人員受傷。
(三)清運時,申請人應在場協助確認廢棄物數量及內容。
九、本要點奉花蓮縣政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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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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