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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確保達成政府施政目標、
依法行政,並展現廉能治理之決心,特訂定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
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二、目標
促進合理確保達成下列四項目標:
(一)實現施政效能。
(二)遵循法令規定。
(三)保障資產安全。
(四)提供可靠資訊。
三、實施對象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四、實施策略及方法
(一)推動單位:
1、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負責內部控制相關規範
之審議、備查及督導落實內部控制之執行。
2、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由各機關(單位)分別組設,本府各
處及所屬一級機關有所屬者(如附表一),得衡酌機關之
規模大小,業務繁簡及人員多寡等因素,連同所屬一併
組設專案小組,負責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相關工作。
(二)實施項目及分工:
1、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1)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宣導。
(2)各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
行情形之諮詢審議。
(3)督導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
(4)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
(5)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諮詢審議或備查。
2、本府財政處、政風處、人事處、主計處、觀光處及行政
暨研考處(以下簡稱各權責單位):研訂內部控制制度
共通性作業範例(分工表詳如附表二),提報本府內部控
制推動及督導小組備查。
3、各機關(單位):
(1)各機關首長對推動、落實內部控制作業負最終責任。
(2)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指定內部各單位主管
組成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2.檢討強化 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3.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4.參採各權責單位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
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
部控 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5.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各機關
(單位)首長核定,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4、各機關(單位)除辦理前款所列事項外,並督導所屬辦理下列
事項:
(1)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2)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
(3)檢討本機關(單位)及所屬機關(單位)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提報內部控制推動
及督導小組。
五、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六、獎勵
各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
七、本方案未規定之事項,得依相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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