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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5.07.19 |
發文字號: |
府建使字第1050128380A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以下簡稱申報)制度,提昇簽證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建設處(以下簡稱建設處)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辦理申報案件之書面審查及申報場所複查。如經本府查獲
涉有簽證不實案件者,應先通知簽證專業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
於十四日內提出陳述書,再併同下列文件檢送件本府建築物公共安
全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審議:
(一)屬申報案件書面審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
(如附表)、申報書原卷。
(二)屬申報場所複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
報書原卷、檢(複)查紀錄表。必要時,並得補充受檢場所照
片或相關佐證資料說明。
前項簽證專業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
出陳述書者,除有重大不可抗拒之理由,並以公文函件報備,
經本府准予展期答辯外,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又審議案件如
有重大爭議時,得通知簽證專業檢查檢查機構或人員到場說明。
附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說明書
三、專案小組由本府建設處與公會代表及協會代表派員組成之,必要時
,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本專案小組主持人由建設
處處長擔任,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主持會議。
四、專業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副知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者。
(二)法令引用錯誤,情節嚴重者。
(三)防火避難設施類如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
使用材料明顯不符且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仍予簽證為合格者。
(四)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申報,且未於檢查報告
書內「專業檢查人員綜合意見及簽證欄」附註具體說明者。
(五)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嚴重者。
(六)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係可歸責於專業檢查機構或人
員者。
(七)申報場所經簽證為合格,惟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嚴重者。
(八)檢查報告書正副本內容不相同者。
(九)其他違規事項情節嚴重者。
五、專業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記缺點一次,缺點累計次數以一年為期,每年達三次者,
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一)法令引用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列之欄位未詳實填寫者。
(三)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輕微者。
(四)受檢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卻提出改善計
畫者。
(五)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符號繪製或標示者。
(六)檢查紀錄簡圖與現場情形不符,係可歸責於專業檢查機構或
專業檢查人員者。
(七)申報場所經簽證為合格,惟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輕微者。
(八)檢查報告書(含檢查簡圖)未依規定交付(或缺漏)申報場
所置於現場受檢者。
(九)其他違規事項情節輕微者。
六、專業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如有下列情形,建設處得依建築法第
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認可:
(一)專業檢查人員簽證之案件,經建設處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
一第一款規定罰鍰處分,其個人累計次數一年內達三次者。
(二)專業檢查機構受託辦理簽證申報,經建設處依建築法第九十
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罰鍰處分,其累積次數一年內達十次者。
(三)其他重大違規事項,經專案小組審議,認有報請廢止認可之必
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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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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