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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5.10.20 |
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50197534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
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的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予以短
期保護及安置,並向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
之人或行為人追償本府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四十一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條,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二、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如下:
(一)本府處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
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目的為協調老人或身
心障礙者保護個案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倘負扶養義務者與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之間有民法第
一一一八條之一是類情事,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
權益並協助之:
1、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
一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後段提供
必要之協助,包含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一一八條
之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3、本府應協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取得福利身分或申
請相關福利資源。
三、本府追償保護安置費用期間自受保護安置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入住機
構第一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四、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
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行政事務費用、護理耗材費用
、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等,扣除受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申請
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五、本府經清查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後,即計算
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
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送
達。
六、償還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除得依行政
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外,若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本府應主動
瞭解緣由,必要時採專案方式辦理:
(一)無力一次償還者,應由本府詢問其經濟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
(每期償還金額得酌予調整)。
(二)依據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或「免
除」扶養義務者。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
會福利補助者。
(四)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
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
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者。
(五)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
佳利益考量者。
七、本作業規定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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