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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5.10.20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5019555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
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
        之進用及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係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
        僱用之人員,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專業性、技術性且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
     (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
     (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
     (四)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者。
       接受其他機關補助、基金專戶、自給自足經費僱用者,準用本要點之
       規定。

三、依本要點僱用之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其所具資格條件均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情事之
                  一者。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
       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機關長官及各級主管長官如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
       之人員,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各款人員,在本機關及
       其所屬機關或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四、依本要點僱用之人員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及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五、約用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
        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僱用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
        僱用期限並得定期檢討之。
        計畫或工作結束或經費來源停止,應即終止契約並解僱。

六、約用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
        條件,訂定報酬薪點,折合通用貨幣發給並於契約中訂定之。
        前項所稱報酬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折算標準,得參照行政院所定聘
        僱人員薪點折合率辦理。
        約用人員知能條件及報酬標準如附表一;約用人員僱用名冊格式如
        附表二。

七、約用人員於僱用期間,得比照本府約聘僱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工程獎金、差旅費及撫慰金,並享有參加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之福
        利,惟不適用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不支給地域加給、兼職車馬費
        或交通費。
        前項工程獎金,以具有工程技術資格者,並直接協助辦理工程技術
        之設計、施(監)工、技術審核、測量規劃等實際工程技術工作,
       且工程管理費項下足以支應時始得支給。

八、約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保障、保險法
        等法規之規定。

九、約用人員之給假,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工請假規則未規定者
      ,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但約用人員屬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進用之人員,特別休假繼續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
        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核發休假補助費。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