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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各國民中學及小學學生活動費及班級費支用注意事項」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5.10.20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19729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各國民中學及小學學生活動費及班級費支用注意事項」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各國民中學及小學學生活動費及班級費支用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名詞定義
(一)活動費:學校辦理及學生參加各項學生競賽、活動經費。
(二)班級費:經營班級之費用。
二、經費設算
(一)活動費:各國民小學每學期每位學生以100元計算。
(二)班級費:每學期每位學生以50元計算。
(三)以上二項經費於每年6至7月調查各校學生數後進行估算並編列
於各校預算內,惟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由本府另行
核撥。
三、支用範圍
(一)活動費:辦理及參加學生競賽、活動所需之經費。如:文具用
品、獎品(金)、餐點、道具、交通費及各項用品修繕等。
(二)班級費:舉凡用於班級經營所需相關費用,如文具、圖書、佈
置、資料影印等。
(三)除前揭支用範圍外,經學校內部或校務會議討論決議者亦可認
列。
四、支用限制:
學生活動費及班級費不得支用於學校水電費、營養午餐等本府已補
助之項目;另班級費優先用於導師經營班級使用。
五、經費支用與核銷
縣立國民中小學依實際學生數及預算數內進行支用並依「本縣地方
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之規定進行核銷;國立
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學生數請款並分別於6月30日(上學期)
及12月31日(下學期)前檢具「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
表」 進行核銷,原始憑證留學校備查。
六、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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