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訂定「106年度花蓮縣租賃業者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1.19 |
發文字號: |
花環空字第1060015146B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106年度花蓮縣租賃業者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
法規名稱: |
106年度花蓮縣租賃業者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提昇環境空
氣品質,並朝低碳城市邁進,依據「花蓮縣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
案」核定預算,補助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內車輛租賃業者(以下簡稱租
賃業者)購買電動機車出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低污染交通工具係指符合經濟部工業局TES認可之電動
機車。 |
三、依本注意事項提出補助申請並經本局審核通過者,每輛電動機車由「花
蓮縣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一百
零六年度補助輛數為三百輛。 |
四、本注意事項補助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租賃業者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含)前
提出申請,以本局收件戳章日期及順序為準,逾期或一百零六年度編列
總補助經費用罄時,不予受理。 |
五、本注意事項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於本縣之租賃業者(含經銷商之營業登記
項目具租賃之業者)。國內車輛製造廠或經銷商之營業登記無租賃之業者
,非本注意事項之補助對象。 |
六、租賃業者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附委託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申請表。
(二)租賃業者之存摺帳號影本。
(三)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四)商業登記文件影本及實際營業證明(如申報前一年度之營業稅或當
年申報營業稅證明)。
(五)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並註明租賃業者之名
稱及車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倘無法登錄租賃業者之名稱或
車型,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
姓名。
如為特殊專案計畫者,租賃業者應另檢具專案計畫書及本局就該
計畫之核定函。 |
七、租賃業者於申請前,應將申請補助之電動機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
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或其玉里分站辦理掛牌。 |
八、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本局即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
|
九、獲補助之租賃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
領之補助款:
(一)第六點之文件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二)申請補助之電動機車,自領牌日起二年內未於本縣境內使用或被轉
讓者。
(三)未配合本局之不定期抽查者。 |
十、本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
止適用。 |
註:補助專線:03-8237575轉305黎虹宛
參考網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http://www.hl.gov.tw/bin/home.php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