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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並自106年2月15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2.14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60010858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並自106年2月15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
公務人員協會發展,促進本府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花蓮縣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補助範圍及項目: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
時,以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
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為限,並在年度預算額度內支
應。
四、申請程序:
(一)協會符合申請補助案(計畫活動)應於計畫活動前一個月內,備
函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送本府
申請補助。
(二)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與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返還已撥付
款項。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目的、辦理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地
點、參加對象(含預定人數)、指導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
源(附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
(四)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補助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
數、申請補助金額、用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五、補助經費標準:
(一)本府得視計畫實際需要及年度預算額度核定補助金額,每次活
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年度補助公務人員協會預算如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業務。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協會之執行能力與舉辦活動規模顯屬相當。
(四)協會活動執行成果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七、補助經費核銷:
(一)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領據、成果報告(含
經費支用明細表)、活動相片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
府審核;格式如附件三、四、五、六。
當年度十二月辦理活動時,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
,送本府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二)經費支用明細表內,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出憑
證須檢附正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各項支出憑證之
格式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束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府核定補助比例
繳回;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繳回者,應自活動結
束之次日起三十日至返還結餘款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
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其他衍生收
入,亦同。
(四)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補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倘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同意,得
免附送有關憑證。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
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
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
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
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
止補助一至五年。
(六)協會辦理活動之原始憑證、活動照片及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
相關資料部分應裝訂成冊,並妥為保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
與本府派員查核,必要時,本府得要求協會繳驗原始憑證影
本。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
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受補助單位應
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發現成效不佳、
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
事者,除應繳回已核給之該部分補助經費外,本府並得依情
節輕重對協會停撥當年度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督導及訪查: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得依其執行情形進
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量表格式如附
件七。必要時,本府為了解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得隨時派員至協會訪
查。
十、公開程序:本府應定期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公開對協會補助之相關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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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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