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視聽資料利用須知」。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6.04.21
發文字號: 府文圖字第106007314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視聽資料利用須知」。
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視聽資料利用須知
容:
一、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提供視聽服務,特設
        置文化電影院暨個人視聽室。

二、文化電影院及個人視聽室開放及播映時間:
        文化電影院:每週六、日上午九時卅分播映為原則。(辦理講座時
        除外)視聽室: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惟
        國定假日及休館日不開放。

三、申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閱覽證之讀者本人得憑證借閱本館視聽資
        料於館內閱聽。未滿六歲之讀者,可由家長持戶口名簿確認身分後
        代借並陪同觀賞。

四、每人每次限借一件視聽資料,一天以二件為限。借閱之資料,務必
        妥為維護使用,若有污損等情事,借閱人應購置相同版本資料或照
        價賠償(本館所購視聽資料皆為公播版),無定價者,以錄影帶及
        影音光碟(DVD、VCD、CD-ROM)貳仟元/卷(片),錄音帶及
        雷射唱片(CD)伍佰元/卷(片)之標準估算。

五、借閱讀者應依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借閱之資料,如有違反著作
        權法相關規定,由讀者自負法律責任。

六、讀者使用視聽室器材,請依座位上之「使用說明」操作,電視聲音
        須以耳機閱聽,不可外露喧擾,必要時得請服務人員協助,且僅限
        使用本館視聽資料,違者,取消借閱權一個月。

七、進入視聽室應衣履整潔,不得穿著拖鞋或赤足。但因身心障礙致不
        便者,不在此限。
        視聽室內不得吸菸、飲食、喧嘩、睡覺等,持手機入內者應予關機
        或調整為靜音;違規者經規勸無效,得取消其當天之借閱權利。

八、本須知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