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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公私立學校設立原住民舞蹈教室補助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6.12 |
發文字號: |
府原藝字第106010311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公私立學校設立原住民舞蹈教室補助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公私立學校設立原住民舞蹈教室補助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原住民文化及原住民舞蹈表演
,將舞蹈表演藝術向下紮根,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及技
專大學校院設有舞蹈教室,教導原住民族舞蹈者,本府得補助舞蹈
教室新建裝修工程費、修建裝修工程費、設備工程費及活動費。
三、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新建裝修工程每年每平方公尺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
萬元,補助上限不得超過八十萬。
(二)修建裝修工程每年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五千元,補助上限不得
超過五十萬元。
(三)設備工程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四)活動費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經費,申請單位應另行編列自籌款,其比例不得低於計
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特殊重大計畫經檢附計畫書送本府審核通過者,其補助金額及次數不
受第二點各款規定之限制。但補助金額不得逾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執行計畫總經費低於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者,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
助比例核減之。
四、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本府為辦理學校申請計畫審核,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其程序分初
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作業:審查小組先就學校所提實施計畫書、工程預算設計
書圖、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課)程表,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
查,並召開初審會議決定初審通過之申請學校名單。
(二)複審作業:審查小組依審查結果確定補助學校之名單,經本府
複審並核定補助後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五、審核結果通知如下:
(一)駁回補助之申請者,本府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學校。
(二)本府准予補助者,應敘明補助項目、金額及經費核銷方式,函
復申請學校。
六、經費使用限制:
(一)受補助學校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
他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事先報請本府核准後
方可辦理;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
已請領之款項應予繳回,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受補助學校,違反專款專用之規定,補助經費挪作他用時,
本府得不再予以補助。
七、補助經費核銷及撥款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校於完成工程施設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經費結報表、經
費支出明細表、竣工成果報告書(含竣工照片)一式三份函
送本府辦理核結,並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憑證送核
。如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作為審查時之參考。
(二)受補助學校之結案報告,應將補助設備之使用成效(使用人
次、課程教學計畫之實施及參加競賽成績等)列入成果報告
,以作為爾後補助額度之參考。
八、補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憑證送
核。
留存受補助學校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理由函
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府得依情節
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九、督考與考核作業如下:
(一)本府得組成補助經費考核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
府補助之公私立學校,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二)受補助學校經審查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變更計畫未報經本府
核准、未依規定時限辦理核結、活動成果報告與事實不符或
辦理績效不彰者,均列為酌扣補助款或下次申請補助審查之
參考。
(三)前款酌扣補助款,受補助學校應自行繳回或由本府限期通知
,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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