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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6.19 |
發文字號: |
府財酒字第106011196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制菸酒管理法案件之行政調查、
裁罰及執行之標準作業,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之標準作業流程,圖示如下:
(一)標準作業流程簡圖
(二)抽檢、檢舉、移送案件處理流程圖
(三)違規(法)案件處理流程圖
(四)刑事案件處理流程圖
(五)行政調查程序中之扣押物處理流程圖
(六)行政處分及爭訟作業流程圖
(七)扣押物處理流程圖
三、抽檢案件作業:採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取締,其作業說明如下:實地
執行查緝工作(須二人以上出示公函或稽證),必要時得洽警察或
其他治安機關人員配合→稽查人員製作菸酒稽查紀錄表必要時得依
菸酒管理法第38條規定得取樣檢驗(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
限)並填具抽檢收據由受檢者簽名或蓋章→稽查人員依製作菸酒稽
查紀錄表作成報告陳報長官核閱→抽樣之樣品送原產製廠商鑑定。
四、檢舉案件與其他移送案件之作業說明如下:
(一)研判是否受理:具名或不具名及有無具體事證。
(二)研判是否為本機關管轄:
否→移管轄機關並副知檢舉人。
是→判定是否有違法:無違法者函復檢舉人或移來機關結案。
有違法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三)檢舉酒之廣告未標示警語或有網路下單機制案件:依行政程序
法函請違規者陳述意見依相關事證判定後,據以處行政處分。
(四)檢舉菸或酒案件:實地執行查緝工作(須二人以上出示公函或
稽查證),必要時得洽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人員配合→稽查人
員製作菸酒稽查紀錄表,取樣檢驗(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
者為限)並填具抽檢收據由受檢者簽名或蓋章→稽查人員依製
作菸酒稽查紀錄表作成稽查報告陳報長官核閱→抽樣之樣品送
原產製廠商鑑定。
五、查獲大量酒品且外表觀之為合法產製業者所產製酒品者,其作業流
程說明如下:
(一)經販賣業者確認為其所有且查核過程中有提供發票者:菸酒管
理作業填具花蓮縣政府稽查結果紀錄表、抽樣可疑酒品送原產
製廠商鑑定確定是否為私酒→稽查人員依製作菸酒稽查紀錄表
作成稽查報告陳報長官核閱→抽樣之樣品送原產製廠商鑑定→
將相關資料移國稅單位辦理逃漏稅。
(二)經販賣業者表示為寄放或寄賣或業者自行進貨銷售但未能立即
提供發票者:菸酒管理作業填具花蓮縣政府稽查結果紀錄表、
抽樣可疑酒品送原產製廠商鑑定確定是否為私酒,通知國稅單
位派員至現場就逃漏稅情節處理。→稽查人員依製作菸酒稽查
紀錄表作成稽查報告陳報長官核閱→抽樣之樣品送原產製廠商
鑑定。
六、涉嫌違法案件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實地執行查緝工作(須二人以上出示公函或稽查證),必要時得洽警
察或其他治安機關人員配合→有犯罪嫌疑案件,得洽請警察或其他治
安機關人員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管轄所在地法院聲請搜索票→查獲有
違法情事→菸酒管理現場作業扣押物封存、取樣送驗、製作查獲違法
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稽查人員依製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
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作成稽查報告陳報長官核閱→抽樣之樣品送原產
製廠商鑑定。
前項作業經鑑定結果屬真品者為合格案件,鑑定為仿冒品再次至受檢
地點查扣同批號之樣品。
(一)有涉嫌刑事法者移警察單位或其他治安機關以 違反刑事法案件
送地檢署偵辦(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經地檢署起 訴判決確
定且扣押物沒收者,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不二罰→
地方主管機關僅就沒收之扣押物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
勵辦法第11條規定填表向財政部請領獎勵金→財政部獎勵金核
撥後依訂頒之「花蓮縣政府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
配要點」簽奉核准分配予檢舉人及主協辦機關銷燬作業函請地
檢署派員監燬,並簽會相關單位會同銷燬→結案。
(二)未涉嫌刑事法或明顯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或經刑事案件判決不
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依
菸酒管理法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函請受處分人陳
述意見→相關事證明確定後,處以行政處分(為刑事案件者須
副知地檢署)並函送受處分人依限繳納。
1、於期限繳納者→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11
條規定填表並檢附繳款收據向財政部請領獎勵金→財政部
獎勵金核撥後依訂頒之「花蓮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
獎勵金分配要點」簽奉核准分配予檢舉人及主協辦機關→
銷燬作業簽會相關單位會同銷燬(刑事案件須另案函請地
檢署派員監燬)→結案。
2、送達合法後於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者→原處分機關重新審
查訴願是否有理由
(1)有理由者由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自行撤銷
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結案或依新事
證重新處分→重新處分之行政處分送達受處分人→期
限繳納者→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11
條規定填表並檢附繳款收據向財政部請領獎勵金→財
政部獎勵金核撥後依訂頒之「花蓮縣政府檢舉或查獲
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要點」簽奉核准分配予檢舉
人及主協辦機關→銷燬作業簽會相關單位會同銷燬
(刑事案件須另案函請地檢署派員監燬)→結案。
(2)無理由者→繕打訴願答辯書於簽奉核准後轉陳財政部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決定駁回者→訴願人於二
個月內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必要時,得予延長(訴
願法第85條)→未於期限內提出行政訴訟→催繳→期
限內繳納者→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11條規定填表並檢附繳款收據向財政部請領獎勵金→
財政部獎勵金核撥後依訂頒之「花蓮縣政府檢舉或查
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要點」簽奉核准分配予檢
舉人及主協辦機關→銷燬
作業簽會相關單位會同銷燬(刑事案件須另案函請地
檢署派員監燬)→結案。
訴願人於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繕打行政訴訟答辯
狀於簽奉核准後送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理→
行政訴訟判決駁回者→原告可於20日內提起上訴。→
未於期限內提起上訴→催繳→期限繳納者→依檢舉或
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11條規定填表並檢附繳
款收據向財政部請領獎勵金→財政部獎勵金核撥後依
訂頒之「花蓮縣政府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
分配要點」簽奉核准分配予檢舉人及主協辦機關→銷
燬作業簽會相關單位會同銷燬(刑事案件須另案函請
地檢署派員監燬)→結案。
原告於期限內提起上訴者→經駁回者→催繳→期限內
繳納者→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11條
規定填表並檢附繳款收據向財政部請領獎勵金→財政
部獎勵金核撥後依訂頒之「花蓮縣政府檢舉或查獲違
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要點」簽奉核准分配予檢舉人
及主協辦機關→銷燬作業簽會相關單位會同銷燬(刑
事案件須另案函請地檢署派員監燬)→結案。
前項作業送達合法(行政程序法第11節有關送達規定)
逾30日內未繳納款項者或經催繳未於期限內繳納者,依
行政執行法第 4條但書規定檢附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
之文件於簽奉核准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辦
理強制執行。
七、獎勵金之申請程序
(一)違反刑事法移地檢署經起訴判決者,僅能就沒收之扣押物申
請。
(二)開立裁處書,受處分人於期限內繳納者。
(三)依法提請行政救濟經判決確定者(提起訴願,未逾期限內提
起行政訴訟者。提起行政訴訟,未逾期限內提起上訴者或經
上訴判決確定且罰鍰全數繳清者或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
蓮分署辦理強制執行受理後。)
(四)送達合法後逾30日內未繳納款項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
蓮分署辦理強制執行受理後。
(五)受處分人因經濟困難辦理分期付款,於分期付款全數繳清後。
獎勵金申請,主管機關依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11條規定填表載明案由、處理情形及擬發給獎勵金數額,函
報財政部申請。財政部應於審核相關文件後,據以核發獎勵金
予承辦機關(花蓮縣政府)。承辦機關再依所訂頒之「花蓮縣
政府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要點」規定辦理分配
檢舉人、主辦及協辦查緝機關領取獎勵金。
八、銷燬作業依下列情況分別執行之
(一)違反刑事法移地檢署起訴判決者,其扣押物經判決沒收,於銷
燬時另案函請地檢署派員監燬。
(二)開立裁處書,受處分人於期限內繳納者。
(三)依法提請行政救濟經判決確定者(提起訴願,未逾期限內提起
行政訴訟者。提起行政訴訟,未逾期限內提起上訴者或經上訴
判決確定且罰鍰全數繳清者或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辦理強制執行受理後。)
(四)送達合法後逾30日內未繳納款項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
分署辦理強制執行受理後。
(五)受處分人因經濟困難辦理分期付款,於分期付款全數繳清後。
銷燬作業依前項規定確定後始得簽辦會同政風單位及環保單位
配合辦理銷燬作業。
九、菸酒聯合查緝小組之組織及責任分工如下:
本小組置委員11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分別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財政處處長、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花
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局長、農業處處長、觀光處處長、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
行研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及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委員會每半年定期
或不定期召開查緝會報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委員會另置執行秘
書一人,由財政處副處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菸酒管理科科長兼任
,另置幹事16人,由前項參加委員單位派員兼任。執行稽查及取締任
務時,其實際參與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本小組成員任務分工如下:
(一)財政處:依菸酒管理法主辦查緝、沒入物之保管、銷燬、行政罰
處分、違章案件管制(行政罰及刑罰)、獎勵金分配。
(二)環保局:依據環境相關法令對菸酒環保查緝及協助菸酒銷燬環保
工作。
(三)衛生局:依據菸酒管理法及衛生相關法令對菸酒製造業、販賣業
者之菸酒產品衛生檢查、良好衛生標準檢查、菸之標示及廣告管
理等事項。
(四)行研處:辦理菸酒廣告媒體之管理及協助新聞稿之刊登及一般行
政事務之支援等事項。
(五)觀光處:依工商登記相關法令蒐集通報查核。
(六)警察局及其他治安單位:
1、佈線查察私、劣菸酒案件。(對於佈線經查獲事涉刑罰案
件,請貴單位可逕先依規定製作偵訊筆錄並封存證物,並
再行通知本府就扣押物的部分處理,若經確定為刑罰案件
,其鑑定報告資料將另函送貴單位依相關刑罰規定辦理。)
2、辦理有關菸酒涉及刑罰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副
知財政處。
3、若接獲法院判決處分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將相關資料移由
菸酒管理科辦理。
4、執行本小組任務時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派員協助(含搜索票之
聲請、現場維護及稽查人員人身安全之保護)。
(七)國稅單位:涉嫌逃漏稅案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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