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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並自106年7月1日實施。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6.29 |
發文字號: |
府地價字第1060118594A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並自106年7月1日實施。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 |
內容: |
(單位:元/平方公尺)
構造類別 |
地上樓層數 |
擬訂單價 |
鋼筋(預鑄)混凝土造 |
五層以下 |
一六○○○~
二六○○○ |
六至十層 |
一八○○○~
二九○○○ |
十一至十五層 |
二一○○○~
三六○○○ |
十六至二十層 |
二七○○○~
四五○○○ |
鋼骨造 |
二十一層以上 |
四五○○○~
六○○○○ |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加強磚造) |
一三○○○~
二三○○○ |
鋼鐵造 |
重鋼架 |
一六○○○~
二○○○○ |
輕鋼架 |
八○○○~
一二○○○ |
磚造、石造 |
七○○○~
一三○○○ |
木造 |
一○○○○~
二四○○○ |
土磚混合造、土造 |
五○○○~
一○○○○ |
竹造 |
四○○○~
九○○○ |
備註:
一、本表係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訂定。
二、本表內各欄所列單價,不包括裝潢、設備及庭院設施等費用。
三、房地連同買賣實例,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時,應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計算重建價格時,按本表所列標準上、下限,由
估價人員視實際情況估計之。
四、使用本表時得視建物之建材設備情形,於本表所列單價範圍內決定單
價;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特
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並於買賣實例調查表內敘明理由。
五、建築改良物為鋼骨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按本表鋼筋混凝土造標準
單價每平方公尺得加計4,000 ~ 6,000元。
六、建築改良物地下層有下列情形者,其造價得按本表單價加計之。地上
4層至6層建物,其地下樓層為1層;地上7層至15層建物,其地下樓層
為2層;地上16層以上建物,其地下樓層為3層。超建及未列部分,由
地價人員參酌第四號公報估算之,並於備註敘明。
七、本表單價係以民國106年3月1日為基期,查價人員得於買賣實例調查表
備註欄敘明後,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中的建築工程類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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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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