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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政府工程採購材料規格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6.08.16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6015622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花蓮縣政府工程採購材料規格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工程採購材料規格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
        理,先期防杜爭議,提升採購效益,特設置「花蓮縣政府材料規格
        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工程之設計及規格等相關檢核文件。
  (二)審查廠商提送之設計,是否符合機關訂定之材料及規格。
  (三)審查廠商施作之項目,是否符合契約訂定之材料及規格。

三、本府重大公共工程或標的特殊採購之工程因案需要,於先期設計規
        劃、工程發包、履約管理階段得由本小組審查之。
        前項所稱「重大公共工程」,得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主席由本府秘書長擔任;設召集
        人一人,由工程需求單位首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工程需求
        單位副首長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同仁兼任之,協
        助辦理相關事宜。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府建設處、農業處或所屬機關具專業能力
        之人員派兼之,並得遴選專家、學者聘兼之。

五、本小組得視工程案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得於主
        席指派下兼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各有關單位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協助審查。

六、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七、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有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或辭職
        ;機關發現時,應令其迴避或予以解聘。
        前項人員,對於依採購法規定須保密之事項,從其規定。
        於聘派委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人員時,應告知其就所審查之採
        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其
        任職之廠商,亦同。
        本小組審查之採購案,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小組委員、列席人
        員及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
        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

八、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
        議時,得支領出席費,由工程需求單位業務費支應。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