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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就讀獎學金及寒暑訓膳食與膳食加菜金申請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10.02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06018780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就讀獎學金及寒暑訓膳食與膳食加菜金申請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就讀獎學金及寒暑訓膳食與膳食加菜金申請核發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運動競技成績優異之國中畢業
學生就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落實運動
人才系統化培養之深耕計畫,提升競技水平,特訂定本要點。
二、就讀獎學金核發對象除應為本校學生且以三年為限外,並應符合下
列資格:
(一)已在學具學籍之學生。
(二)最近一學期不得受大過以上處分。
三、就讀獎學金每學期依就讀獎學金核發標準表所訂等級與金額核發。
四、學生申請獎學金應於每年10月及3月填具申請書(附件二)及下列
證明文件,向本校提出申請。
(一)體育成績:符合就讀獎學金核發標準表之比賽成績證明書、獎
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入學新生以國中三年證明文件申請。
(三)學業成績:符合第二點第二款之成績單正本。
五、本校設體育優秀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並置
委員九人,其中主任委員由本校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室主任
及家長會長,導師代表遴聘(派)之,負責研修獎勵資格標準及審
議學生獎勵申請案件。
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六、申請案件經本校彙整後提送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資格者造冊併同
會議紀錄函報本府核發獎學金。
七、造冊請撥款項或審查如有審核不實情事,應追繳溢領之獎學金。
八、已領取獎學金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如有因學習態度不佳、無心訓練
、品行不良等情事,得提送審查委員會審議酌予降級或停止核發,
俟原因消滅後另行申請恢復,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恢復。
九、經核發獎學金之學生因故休學、退學,且就讀期間未逾學期二分
之一者,應追繳該學期二分之一之獎學金。因故留級、重讀或延修
者,於前述期間停止受理申請。
十、為提高選手各項賽事成績,另補助本校學生(包含新生)寒暑假集訓
膳食費及學期間三餐加菜金。
(一)寒暑訓膳食核發標準:寒暑假訓練三餐伙食費,以每日125元
(早餐35元,午、晚餐45元),寒暑假依實際天數合算。
(二)加菜金之核發標準:補助學期間學生膳食加菜金每日三餐,一
餐10元,每日30元,每學期依實際上課天數計算。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下
學期起實施。
本要點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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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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