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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處理疑似被遺棄成人個案服務注意事項」第四點。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9.29 |
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6018394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處理疑似被遺棄成人個案服務注意事項」第四點。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處理疑似被遺棄成人個案服務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為確保老人及十八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之生活安全,依老
人福利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
七十七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所稱疑似被遺棄者,指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扶養義務人,無意願提
供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使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
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三、發生於本縣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疑似被遺棄案件,由社會處(以下簡
稱本處)福利科先行派員接案調查、評估。其設籍或居住於外縣市者
,由本處福利科先介入進行危機處理,再轉介至個案戶籍所在地之
縣(市)政府接續服務;設籍本縣但發生於外縣市者,協調由人在地
縣(市)政府先予評估及進行危機處理,再轉介本處福利科續處。
四、留置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於機構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
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機構應完成下列工作後,若仍無法改善,檢
據書面資料通知本處協助處理:
(一)進行家庭訪視或召開家庭協調會議。
(二)寄發存證信函。
(三)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協助調解。
(四)安置機構依法或本於契約,要求家屬支付安養護費用;未支
付者,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並辦理強制執行取得
債權憑證。
(五)若個案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喪失扶養能力,機構應協助
申辦社會救助審查及安置費用補助等福利服務。
安置機構進行前項之程序時,得請求本處給予必要之協助。
經本處調查評估、協調,扶養義務人仍拒絕出面處理者,依遺
棄案相關保護流程處理;若經調查僅為無扶養義務人、扶養義
務人扶養能力不足或福利不足問題者,依福利服務相關程序
辦理。
五、由本縣公費安置於機構之個案,因清查福利身分而發現有扶養義務
人,致福利身分改變或遭取消者,本處救助科應先聯絡或協尋扶養
義務人出面處理(至少一個月工作期),扶養義務人無扶養意願或拒
絕出面,經評估個案有遭遺棄之實者,簽會本處福利科續為處理。
六、留置於醫院已無醫療需求應出院而未出院者,由醫院比照第四點留
置於機構棄之不理之個案處理原則辦理。個案之醫療費用,由醫院
依醫病契約關係,向扶養義務人求償。
七、生活於社區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經連絡、協尋扶養義務人,若其
扶養義務人有扶養能力喪失或不足(參酌社會救助法第五之三條認定)
,致使其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由本處福利科
接案處理,依個案管理工作模式,提供適時協助及必要之司法程序。
八、生活於社區之個案具生活自理能力者,若經評估主要問題為生活費
不足,轉介本處救助科接案處理。
九、與家屬工作:
(一)個案處遇或短期安置期間,應與個案家屬進行聯繫溝通,並協
調個案後續照顧事宜,必要時,得召開家庭協調會或個案研
討會。
(二)如扶養義務人間彼此無法達成扶養共識,得邀請扶養義務人及
律師,共同召開親屬協調會。
十、司法協助:
(一)個案有意願對扶養義務人提出刑事遺棄或民事請求生活費用給
付等告訴者,協助安排法律諮詢、委任律師等事宜,必要時陪
同個案出庭。
(二)如遺棄事證明確,扶養義務人無意出面解決,個案無法自行
提告,本處得逕為告發,必要時,陪同個案出庭或以證人身
分出庭。
(三)本處得視需要,協助身心障礙者向法院提出受監護宣告或聲請
改定監護人。
十一、行政裁罰:扶養義務人經聯繫溝通、協調或輔導未果時,評估有
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一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五條之適
用者,由本處福利科辦理行政裁罰。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結案:
(一)個案已接受適當照顧,無遺棄之虞。
(二)個案已轉長期安置,且生活適應良好。
(三)個案已轉其他縣市政府繼續處理。
(四)個案無生命、身體及自由危險之虞且拒絕服務之介入者。
(五)個案死亡。
十三、經依前揭各點程序處理後,經主責社工員評估暫無服務需求或已
轉介移案者,得予結案。並由業務科列冊管理,原處遇單位配合
年度個案清查工作。但經評估需重新開案者,由原處遇單位重新
開案處理。
十四、本注意事項有未盡事宜,得由各相關單位簽請召開專案會議研議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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