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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空氣品質維護區交通工具管理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11.24 |
發文字號: |
府環空字第1060222626B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空氣品質維護區交通工具管理實施要點」。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空氣品質維護區交通工具管理實施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為提升境內市場、夜市及中小學之整體空氣品質,規劃
花蓮市海岸路、中正路、重慶路、吉安鄉中正路一段及新城鄉北埔
路為空氣品質維護區,針對高污染機車加強稽查取締,依據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制範圍:
(一)本縣花蓮市海岸路(菁華街四巷至花崗街段)。
(二)本縣花蓮市重慶路(中山路至忠孝街段)。
(三)本縣花蓮市中正路(中和街至中強街段)。
(四)本縣新城鄉北埔路(民族路至建國街段)。
(五)本縣吉安鄉中正路一段(東海六街至東海十街段)。
三、本要點管制之車輛種類:(一)高污染機車,未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合格者(二)出廠滿五年之
燃油機車。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車輛不適用前點管制規定:
(一)機車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時,已取得環保署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合格者。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
、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殘障用特製車、囚車、殯儀
館運靈車(遺體接運車)、一年內出廠之新車或其他經花蓮縣政
府同意之車輛。
(三)出廠未滿五年或已完成年度定期檢驗之燃油機車。
五、自要點公告發布後執行停車怠速熄火宣導與下列稽查管制工作:(一)
對高污染機車及出廠滿五年之燃油機車加強稽查、通知檢驗。(二)
於每月不定期於前點五處空氣品質維護區內對行駛之燃油機車進行
攝影或拍照建檔,針對該車輛是否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進行查詢
確認,經查屬年度未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或已逾期未實施定期檢
驗之車輛,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通知。
六、行駛於本要點管制範圍之燃油機車,應符合本要點規定,違反者,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三
條、第六十七條規定裁處。
七、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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