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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立美崙網球場使用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6.11.22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6022225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花蓮縣立美崙網球場使用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美崙網球場使用管理要點
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全民體育,推展網球運動,並
        增進縣立網球場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臨時使用本場地,應依「花蓮縣立體育場所屬各場地使用管理
        維護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並於繳費後依照管理人員分配時間
        使用球場。

三、機關團體使用本場地時,應先派員與管理人員接洽,以便排定日期
       ,並依「花蓮縣立體育場所屬各場地使用管理維護收費標準表」繳
        納使用費。

四、舉辦比賽得優先使用本場地,並依「花蓮縣立體育場所屬各場地使
        用管理維護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

五、本場地為充份利用各項設施,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六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至五時三十分。
      (三)夜間: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照明費用以投代幣方式
                  繳納)
        每月第四週週一為場地維護整理時間,停止開放。
        特殊狀況,如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得暫停開放。
        開放時間得視季節及天候調整並隨時公佈。

六、使用本場地應依先後順序上場,每三十分鐘輪換一次。

七、為維護設備加強場地管理,提高本場地功能,入場者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有危害球場秩序及風紀者,不得入場。
     (二)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三)請勿亂拋果皮紙屑煙蒂或隨地吐痰,以重公共及環境衛生。
     (四)須服裝整齊並穿著膠製平底網球鞋,以免損壞球場。
     (五)為免影響打球並顧及安全,六歲以下幼童及動物等嚴禁進入
                球場。
     (六)開放時間外,嚴禁進入球場。
     (七)入場人員均應聽從管理人員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