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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11.23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22208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超額教師介聘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裁併校、減班或調整員額編制,致超出核定
編制員額數之現職教師員額。
三、學校應於每年本府公告期間向本府提出超額教師介聘申請。
四、處理原則:
(一)計算方式:(現有編制內教師員額)-(規定編制員額)-
(各項離職員額)=超額人數。
(二)普通班教師員額與特教班教師員額應分開計算。
(三)國民小學先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算超額人數後,再以師資
結構確認超額人數。
(四)國民中學應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十二年國教基本教育課程
綱要總綱所列領域最高授課節數(不採計彈性課程為原則),
審酌當學年度師資結構,先確認總額是否超額,倘總額超額應
以分科計算,以聘任科目為主,第二專長為輔,再搭配總超額數
計算各科超額人數。
(五)一般教師未具特教教師資格者,不得流用為特教班教師。
(六)學區因遷、廢校或學區內新設校及學區調整,學生自然移撥,
造成教師超額時,原校教師依移撥班級數計算編制員額後隨同
移撥。
五、學校超額教師之產生,由學校校務會議通盤考量並應依第四點處理
原則,決議序位後公告實施。
六、介聘作業及程序:
(一)學校應將缺額詳實列出,並應就編制內教師實缺總額提撥至少
二分之一以上缺額供縣內超額教師介聘,另新設校之教師缺額
應優先提供原學區超額學校教師移撥之用。
(二)學校應初步審核超額教師填具之申請表(附件一)及相關證明
文件(除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積分審
查前一日止),依限向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本府複審不
合格者,亦同。
(三)申請表、證明文件及初審結果有偽造或審查不實者,相關人員
均依規議處。
(四)介聘作業依下列三階段公開辦理,各階段超額教師之積分相
同者,以年資高低依序選塡;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1、第一階段以同鄉(鎮、市)行政轄區內學校,按積分高低
依序選填,同行政轄區內無缺額者或未選塡者,列第二階
段辦理。
2、第二階段分北中南三區,按積分高低依序選填,同區無缺
額者或未選塡者,列第三階段辦理:
(1)北區:秀林鄉、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及壽豐鄉。
(2)中區: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西林、萬榮、明利及
見晴國小)及豐濱鄉(新社及豐濱國小)。
(3)南區:萬榮鄉(馬遠及紅葉國小)、豐濱鄉(港口及靜
浦國小)、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及卓溪鄉。
3、第三階段不分區域,逕依所餘缺額及積分高低,依序選填。
(五)有關介聘名冊(附表)及其相關事宜,學校應以書面送達當事人,
並取得已完成送達之證明。當事人倘有以任何理由推拖或避不
出面處理者,應自負無法受介聘之責任,必要時學校應留存相
關聯繫紀錄。學校依教師法、本要點及相關規定介聘教師至他
校時,如當事人不願接受則報經本府核准後予以資遣。
(六)依本要點介聘之超額教師受介聘學校之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時
,除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外,應為同意之決議,校長亦應予以聘
任: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七、其他事項:
(一)超額學校:
1、不得為達成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目的,而違反超額教師產生
之原則,以任何形式強迫教師自願。
2、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缺額,在完成超額教師介聘後,於開
學前若因臨時事故或教師臨時辭職等不可預測之因素而有
缺額時,應優先接受本校調出之超額教師回校任職。
3、當年度已核定有案之服兵役、公假、病假、留職停薪一年
以上之教師,不列入超額員額內核計,唯若即將屆滿復職
並於新學年之始(8月1日)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員額內處
理。
4、超額學校若開學前出缺,由本府調查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
意願,並依原校超額列冊順序之反順位接受回原校服務。
(二)超額教師:
1、調出之超額教師若本類科已選完,則調整以第二專長選填
學校,至新校後需任教第二專長科目。
2、超額教師經介聘至他校後,於超額介聘時保留本縣服務年
資採計積分。
3、開學前如原校同登記類科出缺,依其意願得申請返回原校
服務。
4、超額教師若因學校名額額滿無法遷調至學校服務,得全時
支援至本府協助辦理行政事務。
(三)超額學校教師如具有他階段任教資格者,亦可申請介聘至他階
段學校服務。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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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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