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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教育輔助器材及交通工具(費)自治條例」,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公布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公布日期: |
106.11.29 |
公布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60226515A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教育輔助器材及交通工具(費)自治條例」,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教育輔助器材及交通工具(費)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特殊教育法第三條
規定情形之一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確認其身心障礙狀況屬實。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為國民教育以上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四 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本縣應補助下列適性之
輔助:
一、點字書、大字書、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輪椅支架。
四、點字機、點字板。
五、放大鏡、擴視機、輔助閱讀架。
六、電腦輔具或盲用電腦。
七、符合個案的桌椅。
八、其他相關輔具。
第 五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由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免費提供教
科書,包括盲生之點字書籍及弱視者之放大書本。
第 六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育輔助器材項目,係未獲政府醫療補
助、健保給付、或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補助者,其補
助標準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辦理。
第 七 條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本府提供交通工具
;無法提供交通工具者,由本府補助交通費,其補助標準依據
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辦法辦理。
第 八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科書、視障生大字體課本或點字課本、教
育輔助器材及交通補助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經費支應。
第 九 條 無法使用教科習之身心障礙學生,本府應編列特殊教育教
師教材編輯費、參考書籍、編輯材料等經費預算,以提供特殊
教育教師編輯教科書之用。
第 十 條 各項支持服務由學籍學校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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