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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政府使用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作業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12.25 |
發文字號: |
府社勞字第1060245896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政府使用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作業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使用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作業規範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單位)對勞動部
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使用,
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本系統資料遭不當使用或外洩,以保障個人隱
私權益,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本府使用本系統之目的如下:
(一)掌理工會輔導、勞工福利、工作規則等業務。
(二)處理勞資爭議、審核勞動條件、執行勞動檢查等業務。
(三)就業歧視防治、性別工作平等推展審議及就業服務促進等業務。
(四)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業務。
(五)由勞動部所定之勞工行政相關業務。
三、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及相關規定:
(一)分工情形與職掌:
1、總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勞資科,負責審核申請人業務需
求、辦理稽核作業及報請勞動部同意修訂本規範,並指派
專人擔任總管理者,負責授權及管理使用者。
2、總管理單位應配合資訊單位辦理資訊安全管控事宜。
(二)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1、各使用者應遵守本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對查詢本系統之
個人資料善盡保管及保密之責,並配合相關單位進行稽核
作業。
2、本系統查詢或資料存放之場所,應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或
停留。
3、本系統之查詢、輸出及傳送,應採取適當安全防護措施。
4、本系統之使用,不得以封閉網路以外之連線為之。
5、本系統使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使用者應於報總管理
者停用本系統,並函請勞動部辦理停用作業。
6、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人員使用本系統,應依本府資訊
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三)使用者帳號管理:
1、使用者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
2、密碼應至少設定十二碼以上,並包含英文大小寫、數字或
特殊符號。密碼至少每二個月更換一次;發現有洩密之虞
者,應立即更換。
3、使用者停(離)職時,應立即通知總管理者註銷其使用權
限;該帳號使用紀錄應保存至少五年。
4、使用者業務調整或調職時,應立即通知總管理者廢止或變
更其使用權限;該帳號使用紀錄應保存至少五年。
5、帳號及密碼通知過程,應具保密措施,以防止被竊視及竊
取。
6、總管理者及使用者不得使用非本人申請之帳號,帳號不得
交接予他人,且不得和他人共用。
四、資料稽核機制及稽核程序:
(一)稽核範圍及稽核項目:總管理者應定期對使用者辦理帳號權
限清查機核作業,以督導使用狀況。另得不定期辦理資訊安
全管控稽核作業,以強化資料安全管控。
(二)稽核小組:總管理者應會同政風單位組成稽核小組辦理稽核
作業。
(三)稽核程序:清查使用者帳號權限,並檢視帳號申請及異動程
序是否合宜,以及是否善盡資料保密之責。
(四)稽核結果及缺失改善:
1、總管理者如發現缺失,應請使用者立即改善,並列入追
蹤項目。若連續未改善,應即停用其帳號。
2、稽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納入公文文書歸檔,並
至少保存五年。
(五)勞動部實施稽核作業時,本府相關單位及使用人員應配合提
供相關查核資料及說明。
五、帳號申請、權限審查相關程序:
(一)總管理者應函報勞動部申請後,始得使用本系統。如有基本
資料、使用目的、系統總管理者或管理規範異動時,應函報
勞動部辦理。
(二)使用者應敘明使用目的及業務項目法令依據,報總管理者進
行審查。
(三)使用者填具「勞動部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帳
號申請單」,送總管理者進行權限授權。若使用者需停用或
異動權限時,需通報總管理者,進行權限異動作業。
六、本府總管理者及各使用者應遵守本管理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妥善
使用及保管本系統取得之相關資料。
七、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違反相關法
令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查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另應移送檢察
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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