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訂定「花蓮縣政府○二○六地震災害捐款管理及監督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7.02.13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070033494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花蓮縣政府○二○六地震災害捐款管理及監督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二○六地震災害捐款管理及監督作業要點
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二○六地震災害捐款(以
        下簡稱震災捐款),訂定本要點。

 

二、為監督震災捐款之管理及運用,本府設花蓮縣政府○二○六地震災害
        捐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任務如下:
      (一)震災捐款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二)震災捐款各申請計畫執行及經費撥付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震災捐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四)其他與震災相關之事項。

 

三、震災捐款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花蓮縣社會救助金專戶收受之○二○六地震災害捐款及利息。
     (二)本府收受之○二○六地震災害捐款及利息。
     (三)其他收入。

 

四、震災捐款款項,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生活扶助:辦理受災者之臨時或短期收容處所費用、租金補貼
                及死亡、傷害、住院、房屋毀損或其他慰問金等事宜。

    (二)醫療救助:辦理受災者之醫療費用等事宜。
    (三)子女教育:辦理死亡者及重傷者子女、重傷者教育費用等事宜。
    (四)生活及身心重建:辦理受災者後續醫療、心理諮詢、生活重建及
                災區民眾健康管理費用等事宜。

    (五)災後建築重建事宜。
    (六)災民法律扶助費用。
    (七)執行救災所需費用、其他與災害救助及重建有關事項。
    (八)其他必要之經費。


五、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指定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並得隨時依任務之需求改、解聘(派)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代表四至五人。
     
(二)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建築、土木、結構技師共三人至五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災區民眾代表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六、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
        程序改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提
        供諮詢意見。

 

十一、本會置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各一人,由本府指派,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會務;並置執行秘書、幹事若干人,辦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
           ,由本府社會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送請相關機關辦理。
 

十四、震災捐款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政府會計作業規定及相關
           法令辦理。

 

十五、震災捐款之收支均應提本會審議,並將收支情形及積存數額上網公
            開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