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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之投保金額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基準」。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3.14 |
發文字號: |
府社婦字第1070047289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之投保金額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基準」。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之投保金額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基準 |
內容: |
一、本基準依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凡於本縣境內設立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均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提
供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證明。
前項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係指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及安置及教養
機構。
三、公共意外責任險應以每一機構為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
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中央法令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保險應檢具保險契約資料影本以供查驗。
四、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基準為核准設立收托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最低不得
少於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擔保能力證明需檢附一年以上之定期存款存單影本以供查驗。
五、為瞭解本縣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狀況,花蓮縣政府得隨時通知其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得派員查核之。
六、本基準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機構,其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與本基準規定不
符合者,應於施行後一年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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