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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發布日施行。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4.02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70061512B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發布日施行。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以下
簡稱各園)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招生程序如下:
(一)招生公告日期: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登記日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
下午二時至四時(不含週六、日)。
(三)登記地點:本縣各園。
(四)抽籤日期:每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
錄取名單公布日期:於公開抽籤後,隨即公布之,並以書面通知幼兒
家長或監護人。
(五)報到日期:每年六月十五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註冊日期
則由各園另行(五)通知。
(六)各園幼兒錄取名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由各園列冊函報本府備查。
三、各園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
(一)凡幼兒符合本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者
,得於招生名額內依前開辦法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優先入園。
(二)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並抽籤
列出備取生,於報到未滿額時,依抽籤先後次序遞補。
(三)各園由年滿二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自由登記,遇競額(申請登
記入園人數超出可招收名額)時,以滿五足歲者優先錄取,滿三足歲
且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得依志願於新學年度留園直升就讀,無須
另行登記抽籤,各園應按扣除直升入園人數後之餘額,公告招生。不
留園且欲至其他公立幼稚園就讀者,須重新登記,遇競額時,應參加
抽籤。
(四)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得於
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內申請優先入園。
(五)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若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繼續招
生至滿額為止。
(六)雙(多)胞胎幼兒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得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
決定並出具切結書,且以第一順序進行抽籤。抽籤前,各園應將前述
決定予以公告,以維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
四、新生申請登記入園須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違反規定者取消
其入園資格。
新生申請入園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五、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入園就讀,由鑑輔會評估鑑定後,以就近入學之原則安置
入園,安置確定後未依規定時間至各園報到者,取消入園資格。
六、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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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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