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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9.03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70173228B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
育所需資源及各項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求有效整合現有特殊教育人力及資源,建立完整之特殊教育支持服
務系統,以因應特殊教育之發展並落實本縣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動,設花蓮
縣(以下簡稱本縣)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本縣中區特教中心及本縣南
區特教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
三、特教中心組織編制如下:
(一)特教中心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擔任總召集人,教育
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科長擔任副總召集人,特教中心所在學校之校長擔
任召集人。北區特教中心設主任及鑑定安置組、研發管理組、推廣服務
組、資優教育組、學前特教組組長各1人,另依業務需要,增設教育部
特殊教育通報系統業務承辦人1人;中區特教中心設主任及研發管理組組
長各1人;南區特教中心設主任及推廣服務組組長各1人。另為處理非例行
計畫之申訴、諮詢及訪視輔導工作,得由總召集人遴派優秀特教教師或退
休教師、社區義工兼任諮詢輔導員。
(二)特教中心置主任、組長及業務承辦人,任期2年,並由總召集人遴聘優秀
特教專業教師兼任或約聘(僱)專業人員擔任。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
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三)教師兼任主任者,每週授課0至4節;兼任組長或業務承辦人者,每週授課
4至6節。兼任主任、組長或業務承辦人之教師,出勤、休假規定比照學校
教師兼職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並核予特教行政工作費,其核發方式由本
府視教育部當年度專款補助額度另訂實施計畫辦理。
(四)特教中心得置社工、心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
及教師助理員等專業人員,以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四、特教中心任務及分工如下:
(一)總召集人:督導特教中心業務。
(二)副總召集人:綜理特教中心業務。
(三)召集人:協助綜理特教中心業務。
(四)主任:推展並管理特教中心各項業務。
(五)鑑定安置組:
1、協助鑑輔會辦理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相關工作。
2 、辦理各級心理評量教師培訓工作。
3、辦理鑑定安置相關之各項推廣研習工作。
4、其他鑑輔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六)研發管理組:
1、辦理本縣特殊教育輔具評估申請、購置及管理等工作。
2、辦理中心經費核銷與財產列冊管理。
3、辦理鑑定相關測驗工具購置及管理。
4、其他各類教學資源之蒐集與管理。
(七)推廣服務組:
1、辦理本縣視障、聽障及情緒行為支援巡迴輔導服務與專業督導工作。
2、辦理本縣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運作與專業督導工作。
3、辦理本縣特殊教育專業研習推廣工作。
4、其他特教諮詢服務與宣導相關工作。
(八)資優教育組:
1、協助辦理本縣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
2、辦理資優教育知能宣導研習及活動。
3、辦理資優教師研習與進修及資優教育經驗交流等相關工作。
4、其他資優教育相關工作。
(九)學前特教組:
1、辦理學前身心障礙學生轉介與特殊教育需求評估工作。
2、辦理學前特教知能研習及幼小銜接相關活動。
3、辦理本縣學前巡迴輔導服務運作與專業督導工作。
4、其他幼兒園教師諮詢服務與宣導相關工作。
(十)通報系統承辦人:
1、管理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系統,含學務系統、轉銜系統、鑑定系統
、巡迴輔導系統、專業團隊系統、輔具管理系統、測驗管理系統及交
通車管理系統等。
2、規劃及辦理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系統各項宣導研習。
3、協助及查核各校特教承辦人及相關業務承辦人落實相關通報系統資料
之填寫。
4、特殊教育通報系統相關諮詢服務工作。
五、特教中心所需相關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倘有不足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六、特教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等行政事務,由特教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
執行年度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獎勵。
七、特教中心應主動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其年度工作計畫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一
個月報本府核備。每一學年度結束時,需將該年度成果報告整理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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