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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績效評鑑暨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9.04 |
發文字號: |
府社行字第107017652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績效評鑑暨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績效評鑑暨獎勵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鑑本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推動志願
服務績效並獎勵績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特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
三、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及獎勵對象:本縣各推展志願服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以下簡
稱受評單位)。
三、評鑑及獎勵時間:評鑑作業每三年辦理一次,作業期間及公開獎勵日期由本
府另行公告之。
四、評鑑項目如附件一:花蓮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志願服務績效評鑑
指標。
五、評鑑作業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由主辦單位敦聘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合計3人組成志願服務評鑑小組,
並就評鑑指標(如附件1)進行評鑑工作。
(二)書面審查:受評資料均以前三年之推動成果為準,由各受評單位按評鑑
細目先行自評,並研提書面評核表(如附件2),就評鑑項目實際執行情
形詳實檢視並簽章,連同書面報告(格式請參考附件3)送達主辦單位彙整,
進行初步審查及資料補件。
(三)定點評鑑:評鑑小組就受評單位書面報告及相關立卷資料進行審查,實
施定點評鑑後召開審查會議,評定受評單位總成績。
(四)公告:決審結果將公告於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志願服務專區。
六、評鑑成績及等第:
(一)優等:三名,評鑑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三名,評鑑成績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評鑑成績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評鑑成績為七十分以下者。
七、受評單位由主管機關依當年度預算額度、評鑑結果及下列標準獎勵輔導之
(額度不足時,得依等級次序調整,優先獎勵較高等級之受評單位):
(一)列優等及甲等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獎座、獎牌及獎金,受評單位有功
人員予以敘獎。該團隊並得由主管機關優先推薦代表本府參加國內當
年度縣外標竿學習等相關活動。
(二)列為丙等者由主管機關專案列管,輔導其進行改善
八、評鑑獎勵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凡評列甲等以上之績優單位,按下列方式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1、優等:各頒發獎座一個、獎牌一面及獎金新台幣二萬元整。
2、甲等:各頒發獎座一個、獎牌一面及獎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二)前項頒發之獎金應專作為推展志願服務業務及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之用,惟其不得以個人領據方式辦理。
(三)凡獲評為甲等以上之績優單位應依規定就有功人員予以敘獎,其相關
人員敘獎名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1、優等:記功一次者一名,嘉獎一次者二名,嘉獎一次者二名。
2、甲等:嘉獎二次者二名,嘉獎一次者二名。
九、經費:評鑑、獎勵及輔導作業相關經費,由主管機關於評鑑作業當年度編
列預算支應;其餘活動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於年度預算業務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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