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現行契稅條例實施,加強契稅稽徵,充裕地方財源,特訂定加強契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
二、關於稽徵程序:除網路申報案件另依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餘案件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契稅申報案件,應依公文處理程序,由總收發收轉,並按收文先後,逐一編號,加附公文登記表,轉送業務單位辦理。
(二)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時應檢附證件:
1、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等契約及占有憑證。
2、不動產權利書狀,無權利書狀者,應提出合法證明文件,如繳稅收據 (或房屋稅籍證明) 、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
(三)納稅義務人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契稅時,應檢附之文件,除公定格式契約書外,其他有關文件如下: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 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 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 件:
甲、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乙、買賣 (合建) 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4、契稅申報書附聯。
5、因審核案件需要,需提供之其他有關文件。
(四)契稅經辦人於收到契稅申報案件時,應按收文次序登入公文處
理簿,並於十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繳納。
(五)納稅義務人所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補正或說明。
三、關於契稅審查:
契價一律按申報當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定。如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准按移轉價格核定。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其領買或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其領買或標購價格計課契稅。
四、關於課稅資料蒐集:
(一)新建房屋申請設籍時,房屋稅管區人員應查明房屋建築及取得情形,如有應繳契稅而未辦理申報者,應即督促或輔導其申報,如延遲或拒不辦理申報者,應查明並依契稅條例第廿六條規定處罰。
(二)房屋稅經辦人對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案件或依據契稅申報書釐正房屋稅籍,應查明是否業經報繳契稅,如未報繳,應即通知主辦契稅單位補徵,俟其完納後,再予變更登記。
(三)本局應視實際需要派員前往轄內各公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調查其帳冊及租押房屋契約,及不動產使用情形,如發現有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稅率課徵契稅,並以匿報論罰。
(四)本局應與轄內法院、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密切聯繫,如有拍賣或標售不動產者,應即派員前往洽抄資料,以憑課徵。
(五)本局應注意蒐集新聞報章相關資料,憑以追查核課。
五、關於管理及稽核:
(一)契稅申報書規定為一式二份,一份鄉(鎮、市)公所留存,一份於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填寫繳納日期並裝訂成冊彙送本局房屋稅業務單位,審核其查定情形並與房屋稅籍主檔加以互核。
(二)已稅之申報書,應分別年月妥為訂存,俾利稽核。
(三)徵收契稅,應填發繳款書交由納稅義務人逕向公庫繳納,不得自行收納。
(四)納稅義務人於繳清契稅後,應將繳款書收據正副聯,分別粘貼於契約書正副本上,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五)本局對各鄉(鎮、市)公所代徵契稅情形,應依據所送申報書,定期派員前往抽查審核,並作成紀錄,以資查考。
(六)本局對於生產事業減半徵收契稅案件,應隨時查核使用狀況,其未依計畫或規定使用,而未自動補徵減徵之契稅或予轉售圖利者,應責令補繳減徵之契稅,並依法處罰。
六、加強便民服務:
(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之契稅案件,如其符合減免規定,當事人縱未提出申請,主辦契稅業務單位宜將減免之規定提示納稅義務人,以減少更正及復查案件。
(二)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契稅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申請復查時,其復查程序縱有未合,本局仍應就實體上注意查核。
(三)本局派員進行復查時,應選擇適當時間事先通知納稅義務人,俾使調查確實,課稅公平。
(四)本局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不論准駁與否,均應詳列理由,並於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答復納稅義務人。
(五)本局應每年一次召集鄉(鎮、市)公所契稅主辦人員作示範講習,俾供辦理契稅業務之參考。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