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區發展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
二、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原則。
三、申請程序:
(一)各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發展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案,須先送交
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再層轉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核辦。
(二)各鄉(鎮、市)公所、立案人民團體,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申請
經費補助,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四、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1)。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2)。
1、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
基準等項目。
2、申請補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修繕)或購置建物,內
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
機構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
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
形等)、工程實施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
或措施(含地方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經費概算(應包
含營繕工程每平方公尺成本單價)、經費來源、公共安全計畫
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等項。
3、前二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
註(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
等項。
(三)辦理研習、講座等補助申請,請檢附課程表、活動流程講師名冊
、招生報名表等。【外縣(市)立案團體及申請衛生福利部經費
補助者須檢附立案證書、章程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五、審查作業:
(一)申請單位是否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如改選理、監事,理、
監事會議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定期召開並向各鄉鎮市公所核備)。
(二)申請單位財務是否健全並依規定辦理。(1.日記帳、財產登記簿等
會計簿籍與會計原始憑證等是否齊全。2.理事會有無編造年度決算
、年度工作計畫、年度預算等並提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申請單位是否依其章程辦理(如召募會員收取會費等)。
(四)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五)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六)是否有重複補助項目。
(七)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前六款之一規定者,不得函報本府。
六、補助原則: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任期屆滿未經改選者不予補助。
七、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充實社區活動中心設施設備、修繕:
1、補助對象:立案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項目: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軟、硬體設備及其維修。
3、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超過十萬元者,經實
地勘察簽核者,不在此限)。
(二)社區綠化、景觀環境改善工程:
1、補助對象:立案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項目:社區綠化苗木。
3、補助標準:原則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超過五萬元者,經
實地勘察簽核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社區文化或福利服務等精神倫理建設活動:
1、補助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立案社區發展協會、立
案人民團體。
2、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獎牌、獎盃、撰稿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及雜
支(最高五千元)等。
3、補助標準:鄉(鎮、市)公所辦理全鄉(鎮、市)性活動每案
最高補助十萬元整,社區發展協會、立案人民團體辦理上項活動
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社區媽媽教室活動:
1、補助對象:社區發展協會附設媽媽教室或其他婦女組織者。
2、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場地、材料、雜支(最高五千元)等。
3、補助標準: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上項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五)社區守望相助隊、媽媽教室及其他內部組織應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
申請,並依行政程序以公文函送鄉(鎮、市 公所層轉本府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依法支用,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
事會按申請計畫執行。
八、計畫執行暨核銷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需以原定日期、項目實施,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備。
(二)核定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者,以領據、納入預算證明、成果照片、成果
報告、有關工程部分須另行檢附合約書、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核撥
補助款。立案人民團體以領據、原始憑證、成果照片等資料核撥補
助款。
九、本府補助項目與衛生福利部補助項目相同者,依財政節約原則,應先行申
請衛生福利部獎助,俟衛生福利部獎補助額滿再行申請本府補助。
貳、花蓮縣深耕社區發展工作專案補助計畫
一、目的:輔導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除繼續辦理公共設施建設、生產福
利建設、精神倫理建設外,並發揮社區潛能結合社區資 源、培養社區
居民自主意識,透過完善計畫與分工,啟動具體作為,以推展各項社
區福利服務及建立社區特色,提昇社區生活品質,建構福利健康人文
社區及社區永續經營,再創社區發 展新境界。
二、實施對象: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
三、推行項目:如附表4
本項計畫工作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社區發展並得邀請專業團體、文史工
作室等予以協助推行。
四、補助金額:各計畫類型補助款如下(依計畫內容由審核委員衡酌審議)
,百分之三可作為行政費用,申請之社區發展協會需自籌十分之一經費
配合,計畫內社區福利服務方案執行經費不得低於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一)啟動型計畫:每一社區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二)進階型計畫:指現正辦理本縣社區關懷據點,或加入本縣祥和計
畫志願服務隊,並依法配合相關事宜之社區發展協會所提出之
計畫。每一社區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三)指標型計畫:指現正辦理本縣社區關懷據點且已加入本縣祥和計
畫志願服務隊,並依法配合相關事宜之社區發展協會所提出之
計畫。每一社區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十萬元整。
五、實施時間:自該年度一月至十二月。
申請時間:自年度一月至三月底止,如預算仍有餘額,自年度七月至
八月止再辦理申請。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社區發展協會應檢具「申請表」(如附表1)、最近一年主管機
關同意核備申請者會員大會之公文、初步社區資源調查表(如附
表5)、具申請本計畫共識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專案計
畫書、經費預算表、自籌款證明等申請表件函報鄉(鎮、市)公
所先行辦理文件審查,申請進階型計畫或指標型計畫者應再檢附
最近一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區關懷據點核定公文、本府祥和計畫志
願服務隊核定公文,層報本府辦理資格審核。
(二)審查組織:本府社會處指定主管一人、學者一人、社區實務工作
者一人擔任審核委員辦理之,工作人員由相關業務人員擔任,對
計畫內容認為有必要時得實地勘查暸解,並請計畫負責人說明,
再專案簽辦核定。
(三)審核完成後,將結果函知各申請單位。
七、審核原則:
(一)基礎計畫文件資料有否齊全。
(二)計畫內容依規定書寫詳實無誤。
(三)有無足夠自籌款配合。
(四)計畫內社區福利服務方案執行經費是否高於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八、實質審查原則:
(一)社區發展組織(含會務、財務、人事…)。
(二)社區辦理初步社區資源調查,且召開共識會議(理監事會議或
會員大會)。
(三)推行的社區議題項目之迫切性及開創性。
(四)計畫負責人對方案執行的理念及可行度。
(五)推行的社區議題對當地社區需求、資源的切合度。
(六)計畫團隊之組成對社區人才培訓的延續性。
(七)審核表如附表6。
九、陪伴社區或標竿學習:申請本年度深耕社區計畫內之社區,得邀請曾
獲績優社區之領導人予以指導,作為核准辦理之重要參據。
十、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審核通過補助計畫,於施行前,須先行將修正細部計畫(含
經費概算表)送公所審核後,方可執行。同時先行撥付第一期
款(核准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於執行完畢,以執行考核表向
本府報結後,再行撥發餘款百分之五十。
(二)補助款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為爭取執行時效,必要時請協商
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先行墊付)並由社區發展協會,
依執行進度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証向公所請款,由公所依規
定審核、保管、備查。
(三)受補助之計畫應於該年度內執行及核銷完畢,並由公所檢附領
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成果報告表、原計畫、核定計畫、成
果照片送本府請領第二期款,逾期結報者列入下次補助與否之
參考。
(四)未能於限期內執行完畢者,應就實際執行情形辦理剩 餘款繳回
及核銷。
(五)社區發展協會之採購及各項建設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十一、執行注意事項:
(一)審核通過之專案計畫,如需變更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提出,並
檢附變更原因及內容層轉本府,經審核通過始得變更。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於下年度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專案補助。
(三)未依計畫執行、經費支用不當或未依核定內容執行、自籌款比
例不足者,應繳回未依計畫執行項目及支用不當之經費(請公
所以收入退還書繳回),並不得申請下次專案補助。
十二、成果評鑑:為瞭解計畫執行成果及振興社區工作計畫推行成效、計
畫執行期間、本府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前往督導,並於年度結束
後組成評鑑小組赴受補助社區瞭解推行工作成,其評鑑要點由本府
另定之。
十三、為輔導各單位順利執行計畫,申請單位可向社區資源中心尋求技術
指導。
貳之一、福利化社區小旗艦型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以攜手、聯合和陪伴方式,讓社區互相帶領朝向永續發展。
(二)建立社區支援網絡。
(三)持續開發社區人力資源。
(四)建構社區協力、合作機制。
(五)落實社區資源整合、福利社區化的旗艦精神。
(六)強化社區發展行動輔導方案。
二、實施對象: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
三、實施期程: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3月底前提出申請計畫及相關應備文件,
並於當年度11月底以前實施完竣。
四、實施方式:
(一)配合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社區化施政計畫,由鄉(鎮、市)公所整合社
區發展協會推動,提報縣政府社會處,研提跨社區(至少二個社區)
之計畫。
(二)申請計畫書內應載明當地社區特性、資源狀況、服務對象、服務內
容、與現有服務體系分工狀況與網絡連結情形、計畫期程、經費概
算、計畫預期效益與計畫評估指標。
(三)年度計畫執行中應提出期中成果報告,經輔導顧問團檢視,俾便瞭
解計畫執行狀況並適時提出檢討與建議事項。
(四)提案單位執行年度計畫完成後,優先進階申請衛生福利部福利化社
區旗艦型計畫,或擔任社區提案培力輔導工作,輔導其他社區提案
及推動。
五、審查原則
(一)計畫應依本原則花蓮縣深耕社區發展工作專案補助計畫審核程序
與組織規範審查,計畫精神與願景且能建立社區自主、互助合作
機制,並訂有具體回饋管理規定,能永續發展者。
(二)審核表如附表7。
六、輔導機制:
(一)社會處:主要任務為輔導與協助社區互助狀況,並給予經費補助
、輔導諮詢,尤其對福利社區化有關方案提供督導。
(二)鄉(鎮、市)公所:為第一線輔導單位,需了解並提供所轄小旗艦社
區之輔導諮詢。
(三)輔導顧問團:由專家學者或資深社區實務工作者3人組成,計畫期
間不定期實地赴小旗艦社區3次以上瞭解計畫執行情形,主要負責
政策建議、諮詢輔導及技術指導。
七、補助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項目:
1、以推動福利化社區工作為主軸,推行項目如附表4有關社區福利
服務議題計畫項目。。
2、各項目補助標準依據「花蓮縣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各相關福
利別補助項目及標準核給。
(二)補助金額:每一案最高補助新台幣50萬元,申請之社區免備自籌款。
八、申請程序:聯合提案社區自行選定一社區為主辦社區,提出申請經費補助
案,先送交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再層轉本府核辦。
九、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1)。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3)。
1、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指導單位、主辦單位、聯合提
案單位、協辦單位、計畫目標、時間、實施地點、聯合提案單
位簡介、計畫運作及專業團隊協力機制、計畫內容、計畫期程
、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分析、預期效益、附件等。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註明為
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
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
3、辦理研習、講座等補助申請,請檢附課程表、活動流程表、講師
名冊等。
十、經費核撥、核銷、執行注意事項及成果評鑑等規範,依本原則花蓮縣深耕
社區發展工作專案補助計畫相關規範辦理。
參、核銷注意事項及考核
一、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核銷,應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
點」第七點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核銷注意事項如下:
(一)領據:茲收到花蓮縣政府補助本會辦理…活動經費新台幣…元。此
致花蓮縣政府,具領人:組織全銜、圖記(單位章)、負責人章、
會計、出納、地址、電話、帳號(填寫行庫或郵局地址)。(如附
表8)
(二)發票之抬頭。【應填註受補(捐)助團體、機構全銜】。
(三)收據:收據內容除買受人、日期、摘要(品名)、數量、單價、總
價等應載明清楚無誤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收據除個人及非營利之團體開立者,均應蓋用店章,店章應列明
店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有上述內容者,應補
填。
2、受領人如為個人者,除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暨國民身
分證字號外, 並應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其非本國人者應填
列外僑護照號碼。
(四)各人薪資所得:印領清冊(姓名、出生、身分證字號、金額、地址
、印章)所得扣繳憑單第四聯。
(五)郵資─附郵寄清單。
(六)凡各種用印章(發票、收據、領據、核章)一定要清楚。
(七)核銷時所檢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9)應詳列核銷項目、憑
證金額、本府補助款項、其他機關單位補助 款項、自籌款項及各款
項之百分比。鄉(鎮、市)公所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免附原始
憑證。
(八)成果照片。(如附表10)詳列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
動效益。
二、補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與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 證,依「花蓮
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一)、(二)規定辦理。
三、考核
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