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二、推動目的:
(一)調整政府角色及職能,型塑導航新政府。
(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三)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
(四)帶動社會競爭力,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
三、推動對象: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其業
務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或委託民間辦理將更有效率者。
四、委託方式:
(一)整體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
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
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各機關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委
託民間辦理。
2、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
從旁協助行政機關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五、推動機制:
(一)為落實推動各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由本府成立推動專案小
組,統籌辦理規劃及審查等相關事宜。
(二)各機關辦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由推動專
案小組協助解決。
六、作業程序:
(一)檢討委託民間辦理項目:
各機關應通盤檢討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預期
效益,擬訂實施時程,報請本府核定;但本府得視需要,就第四點
第二款所定部分業務委外案件訂定授權條件,由各機關自行辦理。
(二)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
視各該業務性質,依據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民法等規定或配
合增修本縣相關自治法規,採委託經營、委託管理、勞務採購等方
式辦理。
(三)選擇委託民間辦理對象:
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規定受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對象應具備之積極
或消極要件,選擇合適之民間對象參與公共事務。
(四)訂定委託或外包契約:
各機關委託民間辦理業務,除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訂
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必
要時並約定違反義務之責任。
(五)監督管理:
各機關對於受託辦理業務者,應於契約規定,得對受託者經營情形
進行瞭解,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以確保受託者能確實
履約,並妥適對民眾提供服務,作為日後是否繼續委託之依據。
七、人員處理:
各機關依本要點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
質特殊,須專案提報計畫送行政院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適當安置:
由本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他機關,專長未
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資格不符者由各機關協
助安置之。
(二)優惠退離:
專案函報行政院核定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施」
辦理。
八、員額管制:
(一)已成立之機關:
各機關辦理新增業務時,應優先檢討委託民間辦理;如經推動專案小
組審查確有困難,始得依規定請增員額。
(二)擬成立之機關:
其業務性質依本要點規定得委託民間辦理者,應即檢討規劃委託民間
辦理。
九、經費編列:
(一)各機關辦理業務應優先檢討開放民間參與;民間參與不可行者,始得
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
(二)各機關依據本要點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如有編列委託外包經費之
需求,得提報推動專案小組審查並經本府核定後編列。
十、管制考核:
(一)各機關每年應推動之業務,由推動專案小組開會提報本府核定之。
各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辦理情形,依附表格式填報本府列
管;必要時,本府得要求各機關隨時提報辦理進度。
(二)為期瞭解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得由推動專案小組實
施評鑑。
(三)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列入機關首長考核之重要參考。
十一、獎勵:
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其成效優良者,由本府予以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