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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1.07 |
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8000328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
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的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
並向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或行為人追償本府先
行支付之相關費用,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七至七十九條,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如下:
(一)本府處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
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目的為協調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
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倘負扶養義務者與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之間有民法第一一一八
條之一是類情事,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1、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後段提供必要之協助,包
含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請求
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3、本府應協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
利資源。
三、本府追償保護安置費用期間自受保護安置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入住機構第一
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四、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
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行政事務費用、護理耗材費用、醫療費用及
看護費用等,扣除受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申請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
之差額。
五、本府經清查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並取得最近一期
保護安置代墊數後,即核算追繳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
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
濟程序,且合法送達。
六、定期清查欠繳安置費用、債權憑證管理及定期移送再執行:
(一)本府對償還義務人欠繳安置費用情形,應於每年度第一季進行清查及
追繳前年度之欠繳費用,發現無正當理由長期欠繳者即應移送行政執
行。
(二)取得保護安置費用追繳債權憑證後,應指派專人造冊管理,每半年查
調償還義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如查得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所得,應移
送再執行;如有逾行政執行期間不再執行者應辦理註銷作業。
七、償還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除得依行政執行法
相關規定辦理外,若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本府應主動瞭解緣由,必
要時採專案方式辦理:
(一)無力一次償還者,應由本府詢問其經濟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每期償
還金額得酌予調整)。
(二)依據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者。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
補助者。
(四)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
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
無力負擔者。
(五)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利益
考量者。
八、本作業規定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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