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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百零八年度花蓮縣租賃業者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3.12 |
發文字號: |
府環空字第1080046547A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花蓮縣租賃業者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
法規名稱: |
一百零八年度花蓮縣租賃業者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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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提昇環境空
氣品質,並朝低碳城市邁進,依據「花蓮縣一百零五-一百零八年綜合發
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補助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內車輛租賃業者(以
下簡稱租賃業者)購買電動機車出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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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低污染交通工具係指符合經濟部工業局TES認可之電動
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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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注意事項提出補助申請並經本局審核通過者,每輛電動機車由
「花蓮縣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補助新臺幣三萬
元,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輛數為三百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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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注意事項補助期間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五
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租賃業者應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
日(含)前提出申請,以本局收件戳章日期及順序為準,逾期或一百
零八年度編列總補助經費用罄時,不予受理。
五、如因受補助致其採購事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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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於本縣之租賃業者。國內車輛製造
廠或經銷商之營業登記無租賃之業者,非本注意事項之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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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賃業者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附委託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一)申請表。
(二)租賃業者之存摺帳號影本。
(三)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四)商業登記文件影本及實際營業證明(如申報前一年度之營業稅或
當年申報營業稅證明)。
(五)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並註明租賃業者之
名稱及車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倘無法登錄租賃業者之名
稱或車型,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
及負責人姓名。開立發票之公司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亦應設
籍於本縣。
如為特殊專案計畫者,租賃業者應另檢具專案計畫書及本局就該計
畫之核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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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租賃業者於申請前,應將申請補助之電動機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
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或其玉里分站辦理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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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本局即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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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補助之租賃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
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第七點之文件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二)申請補助之電動機車,自領牌日起二年內未於本縣境內使用或
被轉讓者。
(三)未配合本局之不定期抽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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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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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補助專線:03-8237575轉223 陳小姐
參考網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http://www.hl.gov.tw/bin/home.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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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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