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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洄瀾國際文教會館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3.26 |
發文字號: |
府教設字第1080059832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洄瀾國際文教會館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洄瀾國際文教會館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考核花蓮縣洄瀾國際文教會
館整建、擴建暨營運移轉(ROT)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營運績效,特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一之一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
細則第六十五條,設「花蓮縣洄瀾國際文教會館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以上層級兼任;置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財政處、主計處、觀光處及行政暨研考處)代表四人
,由局處主管以上人員擔任。
(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受託營運單位提送營運績效說明書、財務報表等之審議及評估
作業。
(二)協助本府辦理本案營運績效、營運管理之監督及查核。
(三)其他與本案營運績效相關諮詢及督導事宜。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或得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本府機關代表因故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倘可與否之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如與受託營運單位有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
其利益迴避之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七、本府依本案投資契約書之約定事項,必要時得不定期對受託營運單位進行
書面或實地之監督及查核,受託營運單位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必要時
得由本會委員協助本府進行實地查核。
前項監督及查核結果,應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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